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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复与开滦的渊源
更新时间:2024-09-23 点击数:

严复(1854.1.8—1921.10.27)原 名宗光,字又陵,后改名复,字几道, 福建侯官人,是清末很有影响的资产 阶级启蒙思想家,翻译家和教育家, 是中国近代史上向西方国家寻找真 理的“先进的中国人”之一。严复 曾留学英国,英文造诣及对英国事 物的了解,在当时的中国学界、实 业界无人可比,1901年3月,严复 “应潞河张学士翼之招,赴津,主开平 矿务局事”。开平煤矿被骗占后1904年 底,清政府令张翼偕严复赴伦敦劳伦斯 法庭打了一场国际官司。

严复出生在一个医生家庭里。1866 年,严复考入了家乡的福州船政学堂, 学习英文及近代自然科学知识,五年后 以优等成绩毕业。1877年到1879年, 严复等被公派到英国留学,先入普茨 茅斯大学,后转到格林威治海军学院。 留学期间,严复对英国的社会政治发生 兴趣,涉猎了大量资产阶级政治学术理 论,并且尤为赞赏达尔文的进化论观 点。

 1879年毕业回国,到福州船厂船政 学任教习,次年调任天津北洋水师学堂 总教习(教务长),后升为总办(校 长)。严复还曾担任过京师大学堂译局 总办(现在的北京大学)、上海复旦公 学校长、安庆高等师范学堂校长,清朝 学部名辞馆总编辑等职。

 回国后,严复从海军界转入思想 界,积极倡导西学的启蒙教育,完成了 著名的《天演论》的翻译工作。他的译 著既区别与赫胥黎的原著,又不同于斯 宾塞的普遍进化观。在《天演论》中, 严复以“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 生物进化理论阐发其救亡图存的观点, 提倡鼓民力、开民智、新民德、自强自 立、号召救亡图存。译文简练,首倡 “信、达、雅”的译文标准。主办《国 闻报》。“与天交胜”在当时的知识界 广为流传。他的著名译著还有亚当 斯密的《原富》、斯宾塞的《群学肄 言》、孟德斯鸠的《法意》等,他第一 次把西方的古典经济学、政治学理论以 及自然科学和哲学理论较为系统地引入 中国,启蒙与教育了一代国人。

 1901年3月,由于德璀琳、胡佛等人 打着中外合办的招牌,诱使张翼上钩, 开平的事情越办越糟,张翼在此时似乎 也已左右不了局势。在这种情况下,他 想到了严复,于是请严复到开平协助处 理中外合作过程中的一些善后事宜。

 对于中国的矿产资源能否招集外国 资金的问题,严复基于对西方国家发展 道路的了解,比较早的形成了自己的看 法,他认为:“中国自海禁既开之后, 则关闭锁港之说,固不可行,而甲午、 庚子两次兵事以还,华洋之交,更形密 切。财匮饷殚,非广瀹自然之利势,且无以自立。而遍地矿产之富,又为 西人所实测而周知。议者动言开矿 之事,万不可招用洋股,用则利权 为所独操。然此皆知其一而不知其 二者也。”显然,严复不同意这种 守旧的看法,他并不认为在这些大 型建设项目上利用外资会导致国家 利权的丧失。 

根据近代西方经济学原理,严 复主张利用外国的资金、技术发展 本国的经济,更注意在利用外国资 金、技术的同时,必须从法律,从 制度上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保障投 资者有足够的投资回报。按照严复 的观点,矿山资源虽为我所有,但 当我没有力量开采时,就应该利用 外来的资金与技术,然后按照地、 人、母本所占的比例分配利润, “地主收其赋税,人工禀其庸钱, 而出母本者则享出货之嬴息”。这 在严复看来是不值得有任何怀疑的 问题。 

基于这种认识,严复进入开平 矿务局的管理机构后,严复在工作 不开心,主要的原因似乎是权利交 涉的不顺利。在新公司攫取开平矿 产的过程中,既遭到德璀琳从中渔 利的干扰,也遭到中国员工的消极 反抗,但仅仅经过7个月的时间, 移交约所列载的原开平矿务局的全 部财产,已基本转移到新公司的名 下,原开平矿务局所发行的15790 股旧股,大部已按每股25英镑的比 例,掉换成新公司的股票,而这些 新股票的持有人,按新公司的规定,仅仅具有债券性质, 不具有一般股东的权利; 原开平矿务局的行政管理 权,也已全部落入新公司 所委派的外国人手里,按 照副约成立的以张翼、德 璀琳为首的中国董事部, 完全是装饰品,无任何实 际权力。“所有支票由胡 华签字,即生效力,实握 公司全权,外间人尚鲜知 之也。”此即严复所说的 “名为总办,实则无事可办”的真 实含义。 

由于张翼签订移交约和副约既 没有得到清政府的事先批准,也没 有在事后及时上报清廷,直到1901 年7月28日,也就是在同胡华签订 第一个协议差不多一年之后,或者 说,在新公司接管矿山大约5个月 之后,他才在给清廷的报告中称开 平矿务局在义和团那个紧急的时 候,旧公司所面临的种种困难,并 且极简略和极含糊地叙述了德璀琳 和他本人所采取的应付办法,即已 加招洋股,改为中外合办,但对签 订卖约和移交约等真实情况,张翼 依然没有给予详细的说明。于是清 廷便稀里糊涂地加以批准。张翼的 报告并没有引起清廷的重视,开平 煤矿仍在继续发展。不料由于袁世 凯的介入,遂使问题复杂化。

1901年11月7日,袁世凯出任 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开始插手近 代企业。正当他苦于无从插手开平 矿务局事务的时候,却因一个并不 太引人注意的“龙旗事件”而得 逞。袁世凯在返回天津,仔细地了 解了开平矿务局的卖约和移交约的 详细情况之后,张翼擅自将开平矿 务局卖与英商的事实才算第一次暴 露。因此,袁世凯建议开平矿局断 不能作为英国公司,而应由外务部 照查矿章,另定中外合办章程。于 是清廷责成张翼赶紧设法收回,并 着外务部切实磋商妥办。 

在这种情况下,张翼一方面被迫阻止新公司钻探新矿井,一面延 聘律师准备向英国高等法院提出诉 讼,对收回开平矿权,则拖延应 付。针对袁世凯的指责及清廷的要 求,张翼请严复代笔就开平矿务局 的纠纷之来龙去脉进行了解释和辩 护。这篇文字以张翼的名义上奏清 廷,虽不能说完全代表严复的观 点,但基本上可以视为严复对开平 矿务局纠纷的一些看法。在张翼及 严复看来,此案的根本问题是英商 的欺诈行为,而对付之方针便是依 据公理,参照相关的国际及国内法 律条款,谋取法律的解决,而不宜 使用其他的办法。 

遵照清廷的指示,张翼于1904 年底偕严复一起赴伦敦,企图通过 法律手段解决开平煤矿的权利纠纷 问题。1905年1月6日(光绪三十年 腊月初一),严复、张翼一行抵达 英国。但随着严复所看资料越来越 多,他开始怀疑张翼可能在有些 事情上并没有讲真话。他在1905年 1月14日(光绪三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致信张元济,谈及对张翼的不 满及自己的想法。他已经开始对协 助张翼赴英感到后悔,他似乎已认 识到,张翼在开平煤矿权利纠纷的 过程中的作为可能并不像张告诉他 的那样,因为经过法庭辩论,严复 已明显感到张翼在“卖矿”这件事 情上“实系有连”,张翼遂在法庭 上试图将责任推给德璀琳,不料德 璀琳“持有信据,将行揭之”。按 严复的判断,此案中的墨林“固属 欺诈”,而张翼也并不是真的完全 冤枉,“不无利心”。如此,则 此案的结果似乎不容乐观。与此同 时,由于张翼实已破产,严复等随 员的薪水也无法兑现,这也使严复 极不高兴,严复对张翼的评价日趋 低下。因此严复向朋友表示,不管 此案的前途如何,他自己可能将很 快离开张翼,不再协助张翼处理此 事。根据严复的观察,此案的情节 不仅复杂,而且由于延误的时间长 达五年之久,即便法庭判定张翼获 胜,也已很难保证张翼能够获得如 数的赔偿。 

1905年3月1日,伦敦高等法院 宣布开平煤矿权利纠纷的判决书。 此判决书宣称查明了被告没有按照 备忘录行事这个 事实,并宣布 “副约对于各被 告都是具有约束 力的”,如果被 告公司仍不遵 守,“那么,本 院就应该尽力设 法,把转让的主 题所涉及的矿 山和财产归还原 告;并且,如果 有必要的话,或 者可以采用禁令 的办法来阻止被 告公司的代理人 继续保有那些东 西。”至于张 翼赔偿损失的要 求,则没有得 到法院的允准。法官对此案的总结 意见是:“我想我也许应当再说一 句,那就是,在我面前对于有关事 件所进行的调查中,我没有发现张 燕谋阁下有丝毫背信的罪行或失当 的行为,至于对被告方面有些人我 是不能说这样话的。”张翼的官司 似乎打赢。但法官又无可奈何地承 认,这个副约“不能构成一个本院 所能判决强制执行的合同。我们不 能直接命令履行这个合同”。于是 新公司的董事特纳说,“这次判决 不曾产生任何结果”,“张翼所得 到的实际上等于零”。 

1906年底,袁世凯委托天津银 号总办周学熙筹办滦州煤矿。而滦 州公司,一方面表现大胆对抗的态 度,一方面对于眼看着要和一个根 基稳固的对手斗争,也有所顾虑, 因而仍旧希望开平问题得到解决。 到了1908年夏,中英双方都准备采 取行动。在中国方面,直隶总督杨 士骧奉命设法收回开平,而英国方 面认定这是他们设法消灭滦州煤矿 的时机。而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杨 士骧于是年7月请曾经参与过开平 事务并曾为此专门到过伦敦的严复 出任顾问官,参与开平善后事宜的 处理。在谈判的过程中,开平英国 公司一面通过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 向清政府施加压力,声称中国政府 决定开采滦州煤矿,等于没收开平 英公司的产业,因此要求清政府下 令立即停止开采,否则不惜以武力 相见;另一方面,他们又诱使张 翼、袁世凯等重开谈判,争取英开 平公司的地位合法化,并指使清外 务部英籍顾问希立尔,提出由清政 府发行债券换取开平股份,将开平 与滦矿合并办理。清政府对英政府 的第一个要求不感兴趣,未予理 会,但对其第二个建议则颇感兴 趣。1909年11月,当中英谈判陷入 停顿已16个月之久的时候,英国公 使向中国外务部提出这些建议,并 要求在一周内答复。 

1909年11月,原湖广总督陈夔 龙出任直隶总督兼北洋通商大臣。 [40]中国外务部随即责成新任直隶 总督陈夔龙和英公司进行谈判。 

1910年初,张翼、周学熙奉命 同陈夔龙办理此事。 在谈判的过程中,英公司乘机 将收回价款抬高到270万英镑。至 1910年9月,陈已答应付给160万英镑债券,年利7厘,30年归还。在 债券还清以前,英人有权控制和监 督公司业务。这样的条件,英人当 然乐于接受,但由于数额太大,张 翼又从中竭力反对,他至少上了三 个奏章攻击陈夔龙的这个建议,并 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他依然主张 按1901年附加备忘录规定的那个中 外合办乃是一个最适宜的解决方 法。他的论证主要是,这个方法既 可以使收回成为可能,又可以使利 益均沾而没有举债和花钱的必要。 因此,清政府不肯批准陈夔龙的方 案,遂于1910年10月10日责成度支 部尚书载泽会同盛宣怀重新调查处 理,遂将谈判搁置下来。正是在这 个时候,严复向清政府上了一个 “说帖”,详细叙述开平矿权纠纷 的由来及他对这些纠纷的看法。对 于清廷欲以巨款赎回开平的动议, 严复持反对态度。他以为这种做 法不仅将使新公司的诈骗行为合法 化,而且将给中国政府带来新的沉 重负担。他指出:“直督所请以 一百七十八万镑债票由度支部担 保,赎回开平全矿产业,将使外人 再得最优之胜利,度支将有无穷之 负担。而其策乃必不可行也。”他 的具体意见是:

宜请朝廷下外务部照会驻京英 使,明示朝廷于办理开平矿案之扼 要宗旨不可移易之方针,其大意如 下:

(一)开平矿产经有限公司占 据,前所议具款购回一节无论官款 私款,国家决不准行; 

(二)有限公司占据开平矿 产,国家按照法律条约从未认为正 当管业,今亦不认为正当管业,今 据官私各款购回; 

(三)开平矿产经前督办张翼 或其所派代理前后与英商订约,致 该矿由有限公司执管开采之事。前 经将该督办责降,但今晓然该督办 于订约时本无以该矿归有限公司执 管之意。即光绪二十七年五月间, 该督办会同前直隶总督李鸿章所奏 维持该矿情形经朝廷令认真妥为经 理以保利源,亦未将订约后变局明 白陈奏; 

(四)开平乃官督商办之矿, 当经营之始,如置产、筹本诸事, 得官中助力最多,国家前派张翼为 之督办者,乃为该矿股东领袖,又 为国家保护财富利源,本无将该矿 产业转付任何项人之权力,更无移 交任何项外国人之权力。故该督办 所行而成于此等效果者,无论其为 有意妄为,或系无心被人蒙混,于 法均为无效; 

(五)依中国法律,凡外国人 不得执管地亩产业,亦不得在任何 地开采各种矿苗,其得以为此者, 必有约章专款及特别奏明,经国家允许。今有限公司系英国法人,既 非条约,又未经特别允许,并未向 中国农工商部正式挂号,其在开平 执管地产,开采矿苗,实属违背中 国法律。 

因此严复认为,清政府应该要 求英国政府察照法例,饬令开平矿 务有限公司将所有不应执管产业, 全行退出,订期交还中国。 

应该承认,严复根本否认“新 公司”合法性的建议甚有可取之 处。果如此,其结果必然是:“此 文行后,即使不得所欲,亦可为朝 廷宣布正当意旨之资,于此案必大 有裨益。更有进者,依英国法律, 占据产业经十二年,原主不相遇 问,即可视为己有。此后原主即为 起诉,不能收回。今开平矿产自辛 丑至今为时已历十年,故即目下未 能收回,亦应由国家以正式交涉与 之理论,庶该矿不致永沦,而为后 日徐图之地。” 

有了严复的这个《说帖》,盛 宣怀与载泽二人于1910年10月开始 着手研究开平问题,并于1911年1 月初,就他们调查的经过和自己的 建议,先后呈递了几道联名的奏 章。他们在奏章中驳回了陈夔龙和 张翼的提案,并陈述了自己的主 张。而从盛、载的主张中,不难看 出严复建议的深刻影响及其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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